快评丨女性岂能因外嫁就成了权利的局外人?
如果身在农村,外嫁的丨女女性本该享有的父母房产继承权份额被无视,其兄长申请宅基地的性岂使用权,并获得了职能部门颁发的外嫁集体土地使用证,女性可以起诉兄长以及颁证的成权自然资源部门吗?答案是肯定的。日前,局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快评全国妇联联合发布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丨女6起农村女性因外嫁引发权益被损害案件入选,性岂案情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被否认,外嫁土地经营权、成权征地补偿被无视等多个方面。局外
纵观这些典型案例,快评不难发现一个共同点,丨女那就是性岂将婚姻关系当成了一个权利凭证,女性只要外嫁,而不管她们的户口是否迁移、是否有对继承权等正当权利的主张,她们都一律被排除在利益之外,成了权利的局外人。但事实上,以登记结婚为核心的婚姻关系只是对婚姻依法经营的保护,外嫁等婚姻组织形式,它不该也不能成为女性享受正当权利的妨碍。
数据显示,自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妇女权益保护行政检察案件4000余件。除了曝光和统计的,想必还有大量案例隐藏在水面之下,尚未被打捞出来。前述的法理、道理不难明白,但为何现实中荒腔走板的案例还有这么多呢?这可能还是时代背景使然: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妇女因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争议更为复杂,一些似是而非的观念大行其道,遮蔽了妇女的正当权利。
以本次披露的“周某诉海南省某市某村委会某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检察监督案”为例,周某虽然外嫁,但一直未迁移户口。周某父母以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该村土地若干亩,承包期限至2027年底。2020年10月,村里决定给户口在本村的每个农业人员发放征地补偿款80246元,村民小组认为周某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拒绝向其支付上述征地补偿款。而事实上,周某自从出生登记入户之日起,便具备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外嫁并不必然代表这一资格的自动终止,除非她外迁户口。
另一起案件则显得更为复杂:张某甲原系江苏省某镇某社区居民,她们一共四姐妹,因外嫁户口先后迁出,其父母过世后,社区将张某甲父母的宅基地、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给其堂兄张某乙经营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2007年张某甲离异后,将户口迁回。2013年5月,张某乙夫妇将张某甲父母所建房屋拆除。张某甲等四姐妹将张某乙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恢复房屋原状。案例中,宅基地的权利人虽然过世,但继承人健在,怎么能以自然闭户处理收回案涉土地?拜托,外嫁不等于消失、失联好吧?好在检察院实事求是,为张某甲讨回了公道。
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表达过一个观点:“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这6起维护外嫁女权益典型案例的发布,维护的是法律的公平公正、妇女的平等权利,更是对公众关于法治、正义信心的一种维护。司法公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那种仅因外嫁女身份就否定其继承权、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拆收益权等诸多权利的做法,是时候被扫进历史的故纸堆了。
【作者】胡一刀,时评人
【来源】南方农村报